有時候真的不得不佩服自己的念力,實在有夠強大,
又或是說,可能全臺灣跟我一樣的人的力量,真的很有心,
而且他們是真的有在出力讓世界變得更好,
我只是在自己的腦袋瓜裡面不停地抱怨不停的憤慨~
感謝走在教師改革前面的那一群人,讓真的喜歡教育,愛上孩子的孩子們,
可以不要走得這麼艱辛,雖然我什麼都遇到了才看見改變,但還是有些欣慰。
為什麼要先檢定再實習?
因為實習的時候,遇到天使學校很棒,遇到惡魔學校你就完蛋,
只要打開書本,立刻被抓去做事,回家打開書本立刻睡著,
就像我莫名其妙的被抓去寫教師們快樂出國後的報告書,
只能一直說服自己在做功德,然後開心的把它完成。
不過修改條文後,這一切都不會發生了!
雖然還是會有惡魔學校,但就算他再惡魔,也不會干擾到你,
因為你已經考過教檢,不需要一心懸在那邊要讀書又不能讀書的,
那陣子我真的是生不如死,還沒有收入,都不知道該怎麼過生活。
我先打法條,後面有口語的說明:
第 21 條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修習師資職 前教育課程而未完成教育實習課程者,其教師資格之取得,自本法修正施 行之日起六年內,得先申請修習教育實習,免受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之限制。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修習師資職 前教育課程且完成教育實習課程者,其教師資格之取得,得依第十條規定 辦理,或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十年內,得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免受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 |
第 22 條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通過教師資格 考試且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代理教師,符合下列 各款規定者,得抵免修習教育實習,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 : 一、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後七年內於偏遠地區之學校任教二學年以上或每年 連續任教三個月以上累計滿二年。但其年資累計以同一師資類科為限 。 二、經評定成績及格。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通過教師資格 考試且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聘任之幼兒園教師職務代理人員,符 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抵免修習教育實習,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 師證書: 一、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後七年內於偏遠地區之學校附設幼兒園或幼兒教育 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二款所定偏鄉地區之幼兒園任教二學年以 上或每年連續任教三個月以上累計滿二年。但其年資累計以同一師資 類科為限。 二、經評定成績及格。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通過教師資格 考試且由依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設立之海外臺灣學校及經僑務委 員會立案或備查之僑民學校聘任之教師,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抵免修 習教育實習,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 一、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後七年內任教二學年以上或每年連續任教三個月以 上累計滿二年。但其年資累計以同一師資類科為限。 二、經評定成績及格。 第一項第一款之偏遠地區之學校、第二項第一款之偏遠地區之學校附設幼 兒園、偏鄉地區之幼兒園與前項之海外臺灣學校及僑民學校之條件與選擇 、輔導、實習輔導教師之資格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於第十條第四項所定 辦法定之;其名單除僑民學校由僑務委員會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外,由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成績評定,其內容、程序、收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 106 學年度入學或取得教育學程資格者,適用新制。
- 106 學年度之前入學或取得教育學程資格者,尚未畢業或實習者,可選擇採用新或舊制,唯確認後不得變更。新舊制並行時間為 6 年,屆期將採取「先資格考試後教育實習」制度。
- 106 學年度之前已完成教育實習但未通過教檢者,須於 10 年內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也就是117年若沒有通過教檢,要再實習一次。
- 108年有兩次教檢,因應過渡期,3月一次,6月一次,之後就都會在6月考試。
再來,就是實習的時候是可以有收入的,不用再吃土,終於有人性了!
- 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參與中小學補救教學、課後扶助,每週授課節數以不超過 6 節為限。
- 經師資培育之大學與教育實習機構同意,得於教育實習機構擔任中小學代課教師,聘任不得超過 3 個月,每週授課節數以不超過 5 節為限。
- 偏遠地區及海外學校,得以 2 年教學年資,依規定折抵半年教育實習。
師培畢業後,可以直接進入偏鄉教學,兩年底實習又有薪水!好棒呀~
真的是相見恨晚的制度嗚嗚嗚嗚,希望大家到偏鄉一定要盡心盡力的燃燒熱情!
你好,請問如果我是只能暫准報考108年6月教檢,但沒過。明年6月才能再考第二次?
回覆刪除另外,若我先8月去實習不知這樣安排是否OK呢?利用後半年考教檢>。
不知是否能聽聽你的建議呢?謝謝!